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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鹤岗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4-16 10:50 打印

为进一步防范行政执法争议,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的职能作用,近日,鹤岗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哪些情形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如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实施国有土地或房屋征收的执法过程、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或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其他存在执法风险的执法活动,均可申请公证法律服务。提出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具体要求,在公证机构的选择范围、公证机构具体服务形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限定,要求公证机构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代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强调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公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当事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活动的监督与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制度,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可以有效解决执法不规范、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有利于降低行政风险、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着力打造我市“行政执法+公证”新特色,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标准化,使行政执法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