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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2-18 13:00 打印

为进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有效阻止疫情扩散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二、聚集性疫情防控要求

(一)家庭聚集。

1.严禁家庭聚会、聚餐。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强化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实家庭和个人主体责任,自觉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动。

2.严禁邻里串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举报奖励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相互监督,管住楼栋门、庭院门。

(二)工作场所聚集。

1.严禁复工复产不按规定聚集。复工复产企业要对复工复产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管理,体温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作业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员工用餐、住宿要适度分散,划分多个小生产单元,限定工作区域,禁止擅自串岗走动。

2.严禁办公用餐不按规定聚集。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集中会议活动,建议采用视频形式开会。必须召开的集中会议,会议室人员间隔在1米以上,必须佩戴口罩。提倡员工分散进餐或错峰用餐,就餐时人员相隔距离保持2米以上。必要时,实行错峰上下班、网络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公共场所聚集。

1.严禁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聚集。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本社区、村屯人员进入,做好进出人员登记,严格做到“二人二查三问”。严禁居民、村民串门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动。

2.严禁公园聚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严禁聚众晨练,严禁在公园、社区广场扎堆聚集。

3.严禁超市、商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多点位引导顾客分散购物,控制商场内的购物人数,增设收银台,避免排队拥堵。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尽量不要直接接触。

4.严禁药店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定点投放药品、消毒剂、口罩等急需医疗防护用品,要求药店采取夜间售药的模式销售,避免群众拥挤、抢购。

5.严禁农贸市场(菜市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设置摊位,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严禁违法降价或哄抬物价。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早、夜市的管理,拉大摊位之间距离,有效控制人流量,减少人员密切接触机会。

(四)交通出行聚集。

1.严禁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路客运站聚集。候机厅、候车室、安检口、检票口要安排引导人员,拉大排队旅客间隔,尽量保持1米以上。出站时,要对到站旅客进行有序疏导;在出租车候车区设置间隔1米以上的黄色标识,避免接触过密。

2.严禁私家车、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车出行。出租车要做好车内清洁消毒,严禁合乘。公交车要合理安排班次,控制乘客数量,确保乘客之间距离合理适当。

家庭聚集性活动管理、“九小场所管控有关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46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九小场所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公传发(2020)37号),文件附后。

三、聚集性疫情法律责任

(一)对于家庭聚集性病例超过两个家庭(含两个家庭)5人以上的,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根据黑疫指办发(2020)4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因管控不到位,造成发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对于工作场所聚集性病例,特别是超过5人以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职责、不执行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员责任。

各地要设立疫情防控专项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及时受理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聚集性问题。

哈尔滨市及确诊病例10例以上的县(市、区),要精准施策、分类管理、狠抓落实,严格管控各类聚集行为,坚决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

对全省确诊病例超过10例以上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实施挂牌督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九小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公传发(2020)37号

各市(地)、哈铁公安局,厅机场、垦区、林区公安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的“防输入、防输出、防扩散和“各部门要整体联防联控”部署要求,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九小场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全省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本行政区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集聚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要对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足疗、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先行停止营业;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如小旅店、小商店、小洗浴、小发廊是否停业或限制营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要严格限制婚丧嫁娶等人员聚集活动,及时打击取缔聚众赌博等人员聚集型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

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疫指办发(2020)46号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家庭聚集性活动已成为重要传播途径。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做到“五不”:

(一)居家生活不外出,除上班、购买生活必需品外,严禁随意出小区、村屯;

(二)亲朋好友不聚会,严禁组织家庭聚会、聚餐、娱乐等聚集性活动;

(三)街坊邻居不串门,严禁在小区广场、村屯路边等场所近距离接触;

(四)保持距离不靠近,严禁在小区广场、村屯路边等场所近距离接触;

(五)婚丧喜庆不操办,“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

二、加大日常宣传力度。街道(乡镇)、社区(村屯)要通过流动宣传车、村屯广播、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和明白卡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引导发动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家庭聚集性活动自觉抵制、积极劝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坚决落实。

四、切实畅通反映举报渠道。社区、村屯要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反映举报家庭聚集性活动情况。

五、及时查处家庭聚集性活动。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