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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09 09:00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通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水平,确保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具体目标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同时,完成城区内60%、农村50%其他类别餐饮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工作。2013年12月前实现动态分级管理全覆盖。

三、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四、实施方法

(一)评定范围

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二)评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 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评定项目

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评定项目可合理缺项。

(四)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 -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五)评定标准

1.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

2. 年度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年度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不评定年度等级,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上年度综合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重新进行年度等级评定。

3. 不予评级情形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 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每次动态等级评定情况要详实记录(见附表2),并以此为依据,得出年度平均分,作为年度等级评定的依据。

(六)评定程序

1.等级评定

由监管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2.监督频次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2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4次。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3.等级公布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附件3的样式,作为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形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对拒不悬挂、张贴或遮盖公示牌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并在新闻媒体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板样式、内容,对餐饮服务相关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板的主要内容为: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添加剂公示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公示牌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样式、尺寸制作(具体规格见国家局网站《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 38 号)附件)。可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板中,也可按要求单独公示。

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同时,应结合政务公开,主动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餐饮服务单位的年度等级等信息。

4.等级调整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掌握了解所属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量化分级等级评定情况,摸清底数;为全面实施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夯实基础。

(二)第二阶段:宣传培训,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

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组织餐饮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进行学习培训,使餐饮单位熟悉量化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提高餐饮单位对量化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

(三)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等级评定由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已经开展量化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进行量化评定。量化评定符合原评定等级的,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换发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牌(见附件3) ;量化评定与原评定等级不符的,予以摘牌,并按要求重新开展新的年度量化等级评定。同时,组织对没有开展量化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进行量化评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积极探索。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二)强化人员培训。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5月中旬前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量化分级管理专题培训,使监管人员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评定尺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监管人员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客观、公平、公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于餐饮服务单位有关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四)加大宣传公示。要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五)注重信息应用。要加强量化分级信息的搜集、整理,并根据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分析判断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查找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详细方案,并将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