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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典型案例】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3·15消费者权益日提示依法维权诚信经营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16 09:00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当前消费领域新模式、新形态层出不穷,网络平台为购物提供了便利,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兴安区人民法院提醒经营者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提示消费者注意风险、依法维权。

 

网络购物配料与标签不符

起诉商家退款获支持

王先生于某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店铺中销售的产品,花费443元。某店铺通过快递将产品邮寄给王先生,几日后,王先生对快递进行了签收。王先生在使用时发现该产品实际成分与产品标签上记载的配料不符合,便咨询店铺客服,店铺客服告知其中还有另外两种配料中未记载的配料。王先生认为配料与标签不符,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产品,某店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王先生交付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某店铺销售的产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该店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王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普法问答

问:签收认定即视为认定商品质量合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问:赠品造成损害,因为免费不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网络餐饮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