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黑龙江鹤岗)

【已归档】鹤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鹤岗市营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5-08 09:00 打印

鹤信用发〔2022〕1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1〕31号)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依规。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二)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三)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四)坚持稳中求进。既立足我市实际,又充分参考其他地市成功经验,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推进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社会信用建设制度。

三、工作目标

夯实法治基础。广泛宣传、深入实施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领域各部门配套出台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和方案,依法依规推动各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清理规范制度。2022年底前,全面梳理各部门、各行业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制度文件,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各项失信约束措施依法合规。

依法依规实施。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采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逐步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确保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过惩相当”。

四、具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一)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1.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时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目录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省统一的《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坚持合法必要原则,明确信息对应的具体行为、提供单位、数据来源、性质分类、共享属性、公开属性、公示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信源单位、市直及中省直相关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在2022年1月启动后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均同上,不再单独列出)

2.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各级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至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渠道

3.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如实采集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相应填报系统:

(1)县(区)和乡(镇)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2)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推送;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

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通过省相应填报系统推送;

(4)失信被执行人和虚假诉讼信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5)公用企事业单位按约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6)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4.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方法。进一步完善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1)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求,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则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提供”的原则,将数据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用于履行职责以外的用途。

(2)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省补充目录依法依规共享公开。公开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5.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管理。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鹤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制度,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依据“双公示”数据标准,在信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着力解决“双公示”数据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

(三)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6.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

7.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尚无认定标准的领域,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

8.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认定标准认定并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四)依据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9.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失信惩戒措施按照《鹤岗市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最新标准和要求,从其规定。

10.确保过惩相当。各级行政机关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时,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并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鹤岗市奖惩措施清单》,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11.联合惩戒嵌入应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对象信息和奖惩措施嵌入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应用和联合奖惩结果反馈。

(五)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2.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13.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内容、方式、用途和范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六)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1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网站、服务窗口和移动终端等渠道,向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有效身份证件、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相关材料。

15.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要持续压缩办理时限。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鹤岗)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施“一网通办”,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并告知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标注、屏蔽或删除。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部署,深刻把握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是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实抓细重点任务,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运行,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鹤岗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推动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对已出台的有关失信行为措施文件,由措施文件发布单位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加强正向激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各类媒体积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鼓励市场主体公开展示诚信状况,及时宣传和解读信用政策,营造良好诚信建设舆论氛围。

 

 

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