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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档】鹤岗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鹤岗市营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5-08 09:00 打印

鹤岗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鹤信用发〔20201

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省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鹤岗”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责任分工: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2020年11月前,各部门要出台相关文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适用于信用承诺事项,建立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及时报信用办进行汇总、公示。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引导企业将诚信教育作为入职员工的必修培训内容,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突出创新创业主体,对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诚信教育。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教育局、卫健委、财政局、住建局、人民银行

推进进度:2020年7月前,各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文件,明确方式方法,适时开展诚信教育,印发诚信宣传材料,并持续推进。将出台文件及宣传情况及时报信用办。

(三)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积极推进鹤岗市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同步进程。加快升级改造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系统功能建设,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2020年12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完成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依托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加强对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发挥“信用鹤岗”网站、“信用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互联网+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全面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2020年12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

(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责任单位:营商局、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2020年12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

(六)加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力度。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2020年12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各相关部门明确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报送信用办。

(七)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农资化肥、旅游文化等领域,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送省级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银保监局、民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持续推进,各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及时将出台的相关文件报信用办。组织开展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约谈,归集的约谈记录统一报信用办。

(八)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建立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应用嵌入市级政务服务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惩戒措施,确保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责任单位: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推进进度:2020年12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逐步完善联合奖惩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九)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民政局、城管局、中级人民法院

推进进度:2020年12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责任部门分别出台落实相关工作文件,明确工作措施及方法,及时报信用办。

(十)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持续推进,各相关部门分别依法依规落实惩戒措施,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十一)推动信用报告应用。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推动信用报告和信用核查的应用,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和信用核查应用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人民银行、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

推进进度:持续推进,各部门分别出台相关文件落实工作,同步将出台文件报信用办。

(十二)落实信用修复机制。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鹤岗”网站依据统一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引导,组织企业法人开展修复培训,提升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意识,降低失信主体数量占本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要及时更正。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持续推进,各部门分别出台相关文件落实工作,依法依规明确问责、督查的方式方法,及时将本部门开展信用修复和信用宣传工作、出台文件情况报信用办。

(十三)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推进进度:持续推进,各部门组织相关活动,切实增强行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将落实工作情况及时报信用办。

(十四)开展重点信用监管领域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在市场监管、住建、人民银行、税务、法院等信用体系工作基础较好领域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创新,组织先行先试,及时总结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我市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税务局、中级人民法院

推进进度:2020年11月前启动后持续推进,各相关部门及时探索、总结、交流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信用建设工作中可以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并将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信用办。

三、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做好宣传解读。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安排专人,按照方案中的时间节点,及时总结本部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推进情况及完成情况。电子邮箱:hgsxyb@163.com,联系人:孙昕,联系电话:3355808。

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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