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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6-02 09:00 打印

近日,晋商消费金融客户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一事引发社会关注。5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文件显示,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5月24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
除了规范催收和用户信用信息管理之外,《通知》还要求各机构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者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通知》强调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针对电子制式合同,《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另外,《通知》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消费者投诉流程规范及处置期限,应提升响应速度,妥善处置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要求各机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切实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同时,鼓励各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与教育活动,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在价格管理和金融服务信批方面,《通知》要求各机构切实完善价格管理,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督导各机构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合作经销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服务价格公开透明,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