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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档】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打印

第一条 为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被破坏,确保数据的有据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说的数据是存储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里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数据管理范围包括所有利用计算机进行输入、存储、处理、再加工及输出的数据,它包括文字材料、报表、各类原始凭证、图形、图像等输入处理对象,又包括存储于计算机内部及传输的各类数据,还包括计算机输出的磁存储、光存储、电存储及各类打印数据。

第四条 数据必须是有据的,能够辨认数据的内容、用途和使用方法;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和规定的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播数据;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

第五条 数据管理者应承担保存或处理数据的保护职责,防止数据的丢失、误用或破坏;特殊或重要数据,应采用多种记录手段进行保存,免遭意外风险。

第六条 数据使用者有权查阅被授权的数据,索取数据记录复制件,更正有关自身的任何不准确数据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通报数据内容,不得泄漏数据给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不得篡改数据库数据内容,必要修改时,应经由数据提交部门提出修改要求,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至信用办,经信用办主管领导身体同意后由数据管理员进行修改。

第八条 不应造成可从发布的统计数据中推断出保密或敏感的信息。

第九条 针对不同数据用途建立适当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与数据有关的个体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第十条 本《制度》由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