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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档】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打印

第一条 为保证鹤岗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市信用平台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条 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信息应用平台日常维护和管理切实保障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责任。 

 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强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联系人。

 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培训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书面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注册、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    

)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的。    

)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鹤岗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人员的权限分配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一)全市级账号市长或者主管领导掌握。

(二)二级账号由信用办负责人掌握。

(三)三级账号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掌握。

(四)四级个人帐号:个人完成实名认证以及对接政府相关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