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黑龙江鹤岗)

【已归档】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打印


 鹤岗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用于强化信用信息整合和应用,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技术支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共享平台实现。    

共享平台分为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我市自建共享平台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各区县、各成员单位直接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的共享遵循“数据不落地”原则,提供部门仅提供数据比对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比对结果。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非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上编目,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上编目。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3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    

 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制度》由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