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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档】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对管理制度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打印

为规范鹤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对管理工作流程,保证系统及数据的稳定性、完整性,建立日常管理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说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与人员定位相关的所有信息系统,包括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平台及相关的硬件设备。

第二条 本制度所说的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所使用的数据库,包括生产用数据库及测试用数据库。

第三条 作为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测硬件设备的状态,认真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并存档。对于硬件设备状态不正常的,要及时通知上级主管并要求硬件提供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条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机操作系统不允许系统管理员及数据库管理员之外的人员随意登录。系统管理员要严格控制操作系统用户账号;要定期检查操作系统访问日志,并将访问信息做记录。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对操作系统按备份方案做好备份。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收集操作系统错误日志。将日志信息、错误原因、解决办法进行存档。及时修正错误。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收集操作系统的性能状况。将性能状况信息、优化方案等资料进行存档。应用优化方案进行性能调整。

第八条 数据库管理员要定期对数据库运行状态及警告日志进行检查。将状态信息、错误原因、解决办法进行存档。及时修正错误。

第九条 数据库管理员要对数据库用户及用户权限进行有效的管理,保障数据库的访问安全;定期对数据库的访问会话信息进行检查。并将访问会话信息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条 数据库管理员要定期按备份制度及备份计划对数据库做好备份。并保证备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数据库管理员要定期收集数据库的性能状况。将性能状况信息、优化方案等资料进行存档。应用优化方案进行性能调整。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运行状况及错误日志。将状态信息、错误原因、解决办法进行存档。及时修正错误。保证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要做到定期对系统应用软件代码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要保证业务批处理运行的有效性及稳定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鹤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