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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来源 :营商局监督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04 09:00 打印

为规范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含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涉及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含水、热、电、气、讯等公共服务性企业)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投诉举报事项接收渠道

1.热线电话:0468-12345

2.微信公众号:鹤岗营商

3.投诉举报邮箱:hgsysjjdk@163.com

4.投诉举报信箱: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7号人民办事中心办公大楼门前“投诉举报信箱”

5.传真:0468-3355806

三、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主体和被投诉主体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鹤岗市(县、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事项

属于鹤岗市(县、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并且被投诉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提供材料要求

1.投诉举报书(投诉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7.承诺书;

8.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反映情况及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加盖企业公章。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凡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均不予受理。即使投诉举报人对上述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应由其内部程序解决,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介入。此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问题线索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如事权在上级机关、合同性质认定等,也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各级营商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7.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8.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七、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反映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 1、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doc

      2、投诉举报文书样式.doc


 

鹤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