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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检察院落实繁简分流会签出台专门意见深化“简案快办”

来源 :鹤岗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2-27 09:00 打印

    鹤岗市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公平效率为原则、以简便规范为目标,近期,经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多次协商,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会签了《关于构建全流程简化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11条,就办理案件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等各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基础上,让案件办理提质增速。

    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机制建设。该院在与鹤岗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共同商讨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实行快速办理,不经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公检法三机关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结案件。

    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量。《意见》规定,对符合“全流程简化案件”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充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和审批流程,并在案件卷宗右上角加盖统一样式的标有“全流程简化案件”字样的印章,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保证程序规范。《意见》设定了刑事程序转化机制,对于适用全流程简化案件机制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该制度的,通过转化机制转变为普通案件进行办理,合力联动确保机制落实到位。

    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诉讼权利。《意见》中就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坚持“程序从简权利不减”,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努力提升办案效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特殊机制相结合,在适用制度前需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指定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大程度上适应实践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惠。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不适用简化案件机制办理,强化特殊群体权利保障。

    坚持质效并重、凸显办案效果。通过实施《意见》,简化案件机制,使办案资源得到集中整合,有利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定性、证据采集等进行引导,避免在审查起诉阶段重复阅卷、反复补证。对于适用制度的案件,可大大缩短办案期限,减少久押不决的情况,进一步降低捕后轻缓刑率,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