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和检查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进行评价,并根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 A 级风险、B 级风险、C 级风险三个等级。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 40 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 60 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 I 档、II 档和 I 档。
(一) 静态风险等级为 I 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低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 静态风险等级为 II 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较低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静态风险等级 为 II 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为中等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一节风险分级评定
第十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及划分原则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 1)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提出修改意见,经省局批准后在全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静态风险分值评定
(一)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许可档案,依据《静态风险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静态风险分值。
(三)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
第十二条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可以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情况,以每一项目的最后一次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动态风险分值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定,逐项计分,累加确定;或者按照《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表 2)进行全项目现场打分评定,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动态风险分值,并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动态风险分值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检查结果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检查项目判定为否”的计分,其中重点项动态风险分值计 10分,一般项动态风险分值计 2 分,分值合计即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得分,得分总和超出 60 分的以 60 分记。
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风险分值之和为 0-30 (含)分的,为 A 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30-60 (含)分的,为 B 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 60 分以上,为 C 级风险。
第二节风险分级调整第十四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 1 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下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加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记录不全或提供虚假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虚假材料的;
(八)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需停产整改或停业整顿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可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可以下调一个等级:
(一)连续 2 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三节风险分级确定
第十八条各级风险分级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 3),确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新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风险等级评定,可以参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审核情况,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发放 3 个月内,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静态风险表和动态风险表量化打分确定。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优先安排较高风险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 A 级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1 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 B 级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2 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 C 级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 3 次;
第二十三条对于年度监督检查 2 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 次的,每四个月检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市、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结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列出风险问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种,作为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重点,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和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分类。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根据 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者风险等级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后实施。委托乡(镇)、街道监管所等派出机构负责日常监管的,由其派出机构对食品生产者静态风险分值和动态风险分值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其风险分级动态调整因素,填写《年度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审批表》(见附件 4),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实施。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现场打分评价应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打分评价同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市、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 1 月 5 日前完成本地区上一年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每年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率应达到100%。
第三十条每年 1 月 15 日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 5)报省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等级确定表
4.年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审批表
5.年度风险分级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