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日前印发。黑龙江省将全面归集整合信用信息,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实施动态差异化市场和行业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协同,加强市场主体信用权益保护,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助力“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科学认定市场主体 信用分级分类标准 《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到准确完整、应归尽归。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围绕“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等审批类型,适用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重要数据补充。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依据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科学认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全省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应A、B、C、D、E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级、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E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黑龙江省将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生成,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黑龙江省将推动重点领域示范。发改、财政、科技、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较好基础的部门要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科研、企业环境、建筑、物业服务、道路运输、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流通、消费、旅游、知识产权等领域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断优化改进评价体系,切实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带动信用评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开展。 实施动态差异化 市场和行业监管 根据《措施》,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服务中给予优化和便利,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纳入“信易+”等便民守信激励政策和措施的适用对象。 对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对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