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 2018 年 4 月 1 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 M 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 A、B、C、D 四级变更为 A、B、M、C、D
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 M 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M 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条款废止]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2 月 1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 年 02 月 02 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背景
自 2014 年 7 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以来,税务系
统已连续开展 2014、2015 和 2016 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
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要求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 3 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
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
1.新设立企业在 2018 年 4 月 1 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
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
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
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 4 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
发布评价结果。
(三)增设 M 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
增设 M 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 A、B、C、D 四级变更为 A、B、M、C、D 五级。
M 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
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的企业。
(四)明确纳税信用 M 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
本公告明确对 M 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本公告明确: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