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典型案例】加强违法“黑名单”动态管理 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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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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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是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吗?我是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你公司六个月前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已经公布满六个月了,且在此期间你公司已经缴清了相应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撤出公布。”
“太好了!自从被列入黑名单后,我们的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真是悔不当初。请问撤出应该去哪里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您可以向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今年8月,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已满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条件,马上联系企业,提醒并指导其申请提前撤出公布。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该公司及时提交了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撤出黑名单公布。
惩戒是手段,而非目的。在日常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管理中,不仅要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于失信企业的惩戒作用,还要通过加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动态管理,对满足只录入不公布、提前撤出公布、期满撤出公布条件的当事人和经营主体,积极发挥信用修复机制的正面引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遵从税法、诚信纳税缴费的内生动力。
提前停止公布操作手册
1. 申请条件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2. 所需材料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九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书裁定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3. 申请机关
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