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警惕办卡“被刷脸”后变成“被贷款”
来源 :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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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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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这不,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莫名背上万元贷款,还被银行告上法院归还欠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通过“刷脸”核验身份,在某银行STM自助柜员机自助申办了借记卡账户,并向该银行申请贷款一万余元。不料,在银行发放贷款后,“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银行遂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对此,王女士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过,“刷脸”行为并非由她本人完成。
2019年11月25日,王女士在银行线下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PP在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多次催促未果,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同时,银行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王女士辩称,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她自己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的借款合同,而且在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她使用的号码。王女士表示,上述借款是在她的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审查的一些缺陷,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