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风头正劲
小心被当韭菜割
过去,人们兴炒房、炒股、炒基金,如今又兴起了炒币。所谓炒币,炒的是虚拟货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比特币,即使你不曾炒过币,也应该对比特币的市值有所耳闻,今年4月比特币曾达到约6.5万美元/枚。不过,近期比特币似乎正在跌下神坛。
近日,虚拟货币价格全线暴跌。数据显示,截至5月28日下午,比特币价格跌破36,000美元,日内跌幅超10%,以太坊跌穿2500美元,日内跌幅11%,维持涨势的币种寥寥无几。虚拟货币暴跌也导致大量交易者爆仓。“本想靠着炒币致富,不料差点破产。”市民陈先生表示,自己一气之下把交易软件给删了。
币圈震荡让炒币者的心仿佛坐上过山车,但因炒币而揪心的原因可不止这一个。“交易平台被端,我的钱全打了水漂,也不知道找谁说理去。”市民小高说道。专业人士表示,由于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商及其他交易平台基本不受监管,因此虚构交易、操纵价格、侵吞客户资金等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国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交易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
其实,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就提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但至今仍有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不停更换服务器等操作躲避监管,继续进行交易,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切勿轻易入坑
“币圈”乱象丛生,监管部门再次重拳出击。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意味着,虚拟货币在我国市场上是不被承认的,还想炒币的市民应该三思。
《公告》明令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公告》提到,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同时,《公告》也告诫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虚拟货币诈骗危害大
已有市民被骗十多万
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还可实现跨国境、跨平台交易,因此成了洗钱、向境外转移资产、赌博等非法行为的渠道。近来,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打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名号进行非法集资等诈骗行为,导致不少市民上当受骗。
据了解,5月26日,某医院女护士(32岁)报称:2020年底,有陌生人微信添加她为好友,对方谎称发现比特币平台漏洞,邀请她投资比特币赚钱;她信以为真,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一投资平台App,于2020年12月期间多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用于投资比特币充值,现平台无法提现,被骗16万多元。
有反诈骗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网上认识且不见面的陌生朋友要带你通过炒币或炒股赚钱的,就是诈骗。诱导下载App后并将资金转账至他人账户进行投资虚拟货币或股票的,也是诈骗,请不要参与。
此外,《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不要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不要盲目跟风炒作,时刻警惕投机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如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请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证据,积极向人民银行各级支行、县(区)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