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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0-08 10:00 打印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在信用信息及征信管理界定方面,《办法》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在征信业务信息采集方面,《办法》强调,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
在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方面,《办法》明确,征信机构应当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允许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
在提升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方面,《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应将评分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等向央行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采集信用信息的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以及异议处理流程等。
对于《办法》对征信市场发展有何意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该负责人还提及,《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升征信行业效率和征信活动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水平。《办法》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
据悉,《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