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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2-21 09:00 打印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日发布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到,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对粮食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防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依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收购、储存环节全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参照国家计划或者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依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多扣水杂、压级压价等行为。二是完善粮食验收检验制度。三是完善粮食在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减少运输损耗。四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五是强化信息化建设。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统筹利用有关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粮食检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