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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租赁市场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3-26 16:15 打印

日前,沈阳市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对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不得有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等行为。
《规定》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有19项行为。其中,关于房屋价格方面,最主要的几项分别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或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误导、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此外,还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交易当事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同时,《规定还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达成的,应当在存量房网签约平台上,通过市房产局的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络操作服务。该规定目前已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