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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推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新模式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6-27 09:00 打印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国率先创新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模式,构建科学的单位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体系,与沈阳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总则、信用记录收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程序、信用异议及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责任等内容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单位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单位的信用信息,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得出评分结果,确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或要求修复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用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异议和修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让守信单位的“获得感”得到逐步提升,积极营造市场主体“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信用生态。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的范围是沈阳市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有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所以,只要是符合条例规定的这3种情况,单位就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就是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