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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信用监管十项举措 护航经营主体健康成长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3-14 10:53 打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目前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以“深化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护航经营主体健康成长”为主题的信用提升行动。

开展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梳理合规风险点,制定企业信用行政合规建设指引,指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建立企业信用行政合规正向激励机制,提升经营主体主动合规能力。

开展信用培育。通过经营主体诚信教育和信用培训,提高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加强信用信息运用,为经营主体享受退税减费和金融支持等政策提供支撑。支持引导行业协会、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各类信用服务。

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新设立的经营主体给予2~3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为主,只要不触及安全底线,可以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在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

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完善公示系统功能,支持经营主体就产品或服务质量、文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示。将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信息记入企业名下,形成闭环管理体系。

建立信用惩戒容错机制。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缓冲带”,对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规范日常行政检查行为。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经营主体实施检查,必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式,规范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行为,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开展检查。

探索实施柔性监管。在登记事项监管、年报和信息公示等环节,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优先采用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柔性监管方式,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统一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网上办”便利度和办结率,加强信用修复指导,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

建立经营主体生存状况跟踪评估机制。根据经营主体类型、行业分类、存续时间开展不同类型经营主体活跃度分析评估,分析经营主体生存状况和活跃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