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营商环境定义,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效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即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本条例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即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本条例中没有规定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营商环境的含义,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