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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8-24 15:45 打印

各市(地)营商环境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 行、股份制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大庆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哈尔滨农商行,哈尔滨各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 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国家“信易贷”平台入驻工作

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易贷” 平台)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大数据、智能风控等金融科技为支撑,以信用为核心要素,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减少融资过程中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是覆盖全国、兼容地方、涵盖多种融资服务模式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家级基础设施和全国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重要场景。要高度重视“信易贷”平台入驻工作,深刻认识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落实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重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部门入驻平台。省营商环境局作为管理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账号申请和后续维护。各市(地)营商环境部门和银保监分局填写《管理账号名单汇总表》(附件 3),分别报送至省级单位联系人。黑龙江银保监局汇总辖内银保监分局账户名单后,提交至省营商环境局。(完成时限:8 月 3 日)

(二)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并发布融资产品。各级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入驻平台并发布产品,组织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金融机构入驻申请表》,并督促银行机 构将表格于 8 月 5 日前报送至当地营商环境局。各市(地)营商环境局负责于 8 月 6 日前报送省营商环境局,省营商环境局负责协调开通金融机构平台账号。各市(地)先期已试点的参照原有 规定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完善。哈尔滨辖区金融机构入驻平台事宜按照哈信发〔2020〕4 号规定执行。(完成时限:8 月 6 日)

(三)企业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营商环境部门负责会同当地财政、工信、国资、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引导辖区内市场主体登录“信易贷”平台(www.celoan.cn), 通过“企业注册”端口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发布融资需求等。注重发挥协会、商会的组织作用,引导会员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

三、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

各地银保监分局监督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入驻“信易贷”平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及时开发、上线和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融资产品。已入驻平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丰富完善金融产品,加大融资对接服务力度,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

四、加大对全国“信易贷”平台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信用政策投放的宣传引导,各市(地)营商环境局 需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信用网站、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 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各地银保监分局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运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银行网点等渠道和方式,设置对“信易贷”平台的宣传报道和入驻操作指引,提升平台社会认知,扩大平台影响力,让更多中小企业关注、入驻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在“信易贷”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

五、强化“信易贷”管理及考核

(一)各市(地)营商环境局和各银保监分局要将通知精神 传达至所辖县(市、区)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信易贷”工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做好机构入驻、产品发布、企业对接等事项,于每月 25 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及《银行机构“信易贷”情况统计表》

(附件 4),哈尔滨地区开展情况及数据统计报送至黑龙江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各银保监分局汇总辖内银行机构情况后于每月 末前报送至黑龙江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

(三)“信易贷”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请各级营商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选派专人负责,要求宣传到位、组织到位,并每月末前向省营商环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报送本地区市场主体入驻“信易贷”平台和“信易贷”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四)省营商环境局和黑龙江银保监局将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每月月底相互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 1491 号)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0 年 7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支持金融机构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切实利用信用信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信易贷”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扩大“信易贷”规模,提高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水、电、气费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健全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信息归集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根据金融机构需求,持续扩大信用信息归集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选择合适方式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明确可依法依规公开信息范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根据有关信息共享协议将可公开信息推送给金融机构使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公益性原则开展。研究制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建立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制度。规范查询办理流程,未经授权严禁查询信用报告。

(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鼓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

(三)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四)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五)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开展“信易贷”过程中,由于企业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六)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

在逐步丰富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信易贷”统计报表规范。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定期共享统计数据。

建立“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机制,并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两个维度开展评价。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有序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银保监会牵头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机构共享共用信用信息的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定期总结工作成效。

(二)保障数据安全。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与数据来源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加强数据共享传输技术保障,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机构数据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维护主体权益。

除依法依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数据来源部门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方可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数据传输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避免越权操作,并建立相关制度对违反规定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贷前贷中贷后的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提前处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

依托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信用中国”网站、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和个人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断扩大“信易贷”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 保 监 会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