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关乎民生,其严重侵害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让消费者在阳光下享受品质消费。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组干警在兴安区广场、百货、超市等人流较集中的区域向群众发放“诚信3·15”宣传资料,普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法律知识,并对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如何维权,进行了答疑解惑。
此次宣传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也进一步提升了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