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完户口就走人、涂改诊断证明“泡病假”、学历造假蒙骗入职……近年来,个别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赔偿或解除劳动合同?
篡改员工入职时间、签合同第二天就“开人”、说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拒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以降低用工成本的现象,劳动者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7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对近五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据介绍,五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行为达515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存在不诚信行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危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这些“反悔”行为让员工败诉
此次法院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5起是劳动者败诉,其中包括“拿完户口就走人”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2019年8月,邹某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签订了《五年服务承诺协议》,载明:“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公司后,获取公司引进指标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以上。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50万元。”北京市人社局出具的《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办理落户手续。
2021年2月,邹某提出辞职,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户口进京指标系稀缺资源,邹某明知协议约定五年服务期,其提前离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落户指标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支出,并对未来人才引进造成一定损失,故判决邹某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酌定金额为5万元。
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又起诉,劳动者的主张能否获支持?在另一案例中,乔某同样因“反悔”输了官司。
在乔某与某媒体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乔某离职时,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中,签字确认该媒体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一切纠纷。”
后乔某主张签订《离职证明》未与公司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媒体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法院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任性解雇“走了员工,赔了钱财”
在一起单位败诉的案例中,用人单位篡改劳动合同,让员工的入职时间“消失”了三年。
李某原在某科技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市场专员等工作。2014年5月,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和科技公司分别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关于李某入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其在科技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而科技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的工作起始时间为2012年3月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的入职时间,经鉴定,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与其他页并非一次性印刷形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相符,科技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科技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451.5元。
规范用工管理,源头防范争议
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幼亭介绍,劳资双方法律和诚信意识淡薄,是劳动争议案件诚信缺失的一大成因。
“一方面,部分劳动者重权利而轻义务,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通过伪造材料、冒用身份等手段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滥用法律法规中的倾向性保护条款,进行恶意诉讼。”潘幼亭说,“另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重效益而轻责任,法治观念淡薄,劳动法律知识匮乏。”
潘幼亭提到,新型用工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滞后,还有待规范,这些都成为引爆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点。
比如在此次发布的一起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掩盖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建议规范用工管理,源头防范争议。”潘幼亭表示,用人单位应强化法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此外,目前行业和地方制定的相关信用规定效力层级较低,覆盖面有限,劳动关系诚信体系建设尚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