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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与转账”之议,既是普法更是诚信社交呼唤

发文机构:信用鹤岗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1-29 10:15 打印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存在性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此事引发网络热议,一时间“什么时候该转账,什么时候该发红包”的争论不绝于“网”。微信作为现代人社交重要平台和载体,人情交往、资金往来、社交关系难逃微信“红包与转账”功能。两者有着性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的确对很多人来说“头回见”。

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判断,让很多人有“幡然醒悟”、茅塞顿开之感,于是乎不少人直言,“今后还是使用转账更好”。可见,从某个角度来说,讨论微信“红包与转账”的区别,无疑是一次普法“网络课堂”。尤其在法治文明时代,知法、敬法、依法、用法已成为共识与原则。知法作为用法依法的前提与条件,更是法治精神建设的思想与意识保障。故此,“红包与转账”之议,折射出公众现代法治观念提升,无疑是法治建设进步的微观反映。

当然,德润人心,法治天下。法律是维护公道正派、秩序安定、社会繁荣的准绳与圭臬,但刚性的法律不可能事事、处处、时时能介入,也有其弊端与时代局限性。拿微信来说,一个新生事物,一部与之相关的法律跟进往往需要严密和完善的制定、审核、表决等机制。正如有律师指出,微信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算借款,哪些算赠与。从这点出发,守住法律底线与原则的基础上,还有诚信品质这根道德律令作为“最后屏障”。说到底,聚焦“微信红包与转账”,无非还是呼吁诚信社交,少些“套路”、多些真诚。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所谓,“纸包不住火,墙挡不住风”。有专家指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微信转账属于赠与性质,比如聊天记录体现节日祝福、随份子等,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也属于赠与性质。足见,没有任何“套路”不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己不为、方能人不知”,也没有任何不诚信的行为不会遭遇排斥。尤其,网络信息时代“坏事一日传千里”,某种意义上微信也是一种社交监督,微信红包也好、转账也罢,正是一把社交道德品质与精神操守的测量标尺。

网络时代,社交上了“网”,道德就得上“线”。陌生化的社会话语体系下,每个人都把诚信看得比“红包与转账”还重,才会跨越“红包与转账”争论本身,成为最宝贵的话题讨论。从这点出发,“红包与转账”的命题核心在于人与人相处最本质的东西。多些“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的坦诚互助,多些“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守望真诚,以心换心、拒绝“套路”,才能让网上社交更加绿色生态,这也是网络精神家园与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