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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信用鹤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6-14 15:24 打印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内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22年6月1日

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

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用好担保贷款及再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我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具备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及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申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的小微企业主(企业主限定为法定代表人或工商注册登记股份占比最大的个人股东,企业需要提供该笔贷款用于本企业经营的承诺)。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申请对象有省级或市级稳企稳岗存量贷款且未全部清偿的,不享受本政策。

二、贷款有关要求

中型企业单户单行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户单行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和其他对象单户单行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单户单行”是指一户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申请获得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若出现企业向多家银行申请情况,以首家放贷银行为准。贷款投放期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担保贷款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鼓励省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的服务。同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风险补偿方式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银担”分险机制。省财政厅、融资担保机构、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签署《2022年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采取“单笔赔付、总额限制”的方式。

“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由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再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申请补偿。

“总额限制”是指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机构总行或省级分行为单位,设定赔付上限。对完成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具体标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执行)的,按照本政策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对未完成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当风险补偿资金赔付达到上限时,担保机构终止向银行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

如果发现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存在套取中小企业稳企稳岗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有权追回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责。

四、责任部门分工

(一)省财政厅。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会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合作,负责按周统计政策执行期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三)黑龙江银保监局。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负责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考核。

(四)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

(五)银行、担保机构。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的方式见贷即保,融资担保机构和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就贷款另行签署协议,对担保贷款合作业务流程、代偿总额,单笔代偿比例、代偿形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其他

(一)本政策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流程按照《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1〕1号)规定执行。

(二)本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