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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山区检察院:强化虚假诉讼监督解决群众关注问题

来源 :鹤岗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2-27 09:00 打印

    2019年以来,鹤岗市兴山区检察院坚持用足用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综合运用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委托司法鉴定、查询银行交易记录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2件,收到明显效果。

    一、挖掘自身潜力,做好调查核实。该院针对鹤岗市于2019年初按照规定原企业职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金”,引发了社会人员借机通过中介或个人以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确认自己与某集体、个体等单位的“曾经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从走访群众着手开展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掌握部分案件事实后到工商、银行等部门调取信息,收集大量客观性基础证据后询问案件当事人,固定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如在办理秦某某与鹤岗市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虚假诉讼案中,围绕诉讼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调取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记载的企业成立时间,发现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开始工作的时间节点,该被告企业尚未成立,存在明显矛盾,为案件进一步突破起到关键作用。

    二、注重外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该院与兴山区监察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法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纪检监察、刑事侦查、民事行政检察、审判活动协作配合、资源共享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衔接配合工作,并借助公安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整合司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沟通,由公安机关与民事检察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实行“一案一议”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对基本事实、案件定性及证据要点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研究。建立引导侦查、协助调查、证据转化等调查机制,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转化为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新的证据”运用,有效节省人力物力。如在办理张某某与鹤岗市某矿确定劳动关系虚假诉讼案件中,以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作为主要证据之一向市院提请抗诉,得到市院支持,最终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改判,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在办理以鹤岗市某矿为被告的系列确认劳动关系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王某某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及时将案件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起诉、审判后,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借助司法鉴定,形成证据链条。该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形成证据链条,突破案件。如办理丁某某与鹤岗市某医院确认劳动关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丁某某提供了其与被告于20多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时的工作人员手册,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怀疑上述证据是后补写的,系伪造的证据。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书证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结论系伪造的证据,通过鉴定结论突破了诉讼双方的口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对案件进行改判,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