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规范社会信用管理 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来源 :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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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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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日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采集、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等做出规定。《办法》指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真实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联合奖惩方面,《办法》强调,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约束、惩戒。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则采取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降低信用等次,日常监督管理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等惩戒措施。同时,《办法》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在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上,《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责任追究和保密工作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全过程安全。在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方面,《办法》要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